一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(bi)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(jia)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(gong)投”活动(dong),公然(ran)挑战(zhan)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(ju)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(fa)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(ju)法律的修改工作(zuo)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(hui)批准和备案(an)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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